3.1 一般规定


3.1.1 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应合格有效。施工前应进行勘察说明、设计交底、图纸会审,并应保留记录。
3.1.2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质量策划,应确定质量目标和要求、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及管理职责、质量管理与协调的程序、质量控制点、质量风险、实施质量目标的控制措施,并应根据工程进展实施动态管理。
3.1.3 工程质量策划中应在下列部位和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:
    1 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、关键环节;
    2 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、关键环节;
    3 采用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备的部位和环节;
    4 隐蔽工程验收。
3.1.4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、现场条件、质量风险和技术要求编制,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,当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。
3.1.5 施工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,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施工作业条件、施工方法、技术措施、质量标准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等,并应保留相关记录。
3.1.6 分项工程施工,应实施样板示范制度,以多种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、关键工序的做法与要求。
3.1.7 施工使用的测量与计量设备、仪器应经计量检定、校准合格,并在有效期内。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设备、仪器的检定和校准报告。

目录导航